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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必看] 「2011高雄燈會藝術節」攝影比賽

活動主旨:「2011高雄燈會藝術節」攝影比賽,希望全國民眾到此一遊之後,能透過鏡頭為繽紛閃亮的高雄燈會留下美麗紀實,將燈會中所見的景色作為題材,以不同角度、面貌、光線、人物等各種條件,呈現高雄燈會藝術節璀璨特色與獨有風采,讓美麗的影像永恆流傳。

一、相關單位


指導單位:高雄市政府主辦單位: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承辦單位:駿賀有限公司協辦單位:高雄市攝影學會會務中心
參賽題材:攝影主題需以燈會或「2011高雄燈會藝術節」系列活動為主:包括高県市之星夢幻特區、煙火水舞、創意人文特區、花燈競賽區、祈福燈區、光榮碼頭主舞台表演、水上舞台、樂舞藝陣嘉年華等等活動題材皆可。

二、參賽對象


凡對於攝影有熱誠、愛好攝影人士,均可參加。

三、作品規格


1.傳統相機:彩色正片與負片。
2.數位相機:
[2400*3600(約860萬畫素以上)]相機拍攝,報名時併付規定之檔案{jpg或tif}製成光碟,未繳者不予評審。
3.軟片相紙不限廠牌。
4.參賽作品規格:短邊8吋以上”長邊一律12吋之彩色黑白照片,不得留白邊,張數不限。
5.傳統相機拍攝者,須製成數位檔單張30MB以上。[報名時與照片一同繳交] 。
6.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,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。 7.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。

四、收件日期:


1.自比賽起(100年2月12日)至100年3月7日止,以郵寄收件地址(以郵戳為憑)。2.親自送件者,應於100年3月7日前之上班時間內(17:00)送至收件地點,逾時恕不受理。

五、收件地點:


高雄市攝影學會收(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357號11樓之3)

六、獎項及獎額:


1.金牌獎1名(獎金新台幣30000元,精美獎盃乙座)2.銀牌獎1名(獎金新台幣20000元,精美獎盃乙座)3.銅牌獎1名(獎金新台幣10000元,精美獎盃乙座)4.優選10名(獎金新台幣2000元,獎狀乙面)5.佳作20名(獎金新台幣1000元,獎狀乙面)

七、評審日期、得獎公佈、頒獎時間:


1.評審日期:100年3月10日(於高雄市觀光局公開評選)2.得獎公佈:比賽結果於月底公佈於本府之燈會藝術節活動網頁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(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)。3.頒獎時間:1.比賽結果於3/13以前公佈於活動官方網站  2.擇期另行通知

八、附則:


1.參賽作品限本人之創作,不得用他人名字頂替,一次拍攝完成並且要符合攝影主題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,詳實填寫作品名稱、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等資料,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。
2.參賽作品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,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;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、加字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、裝錶等,不收連作。違反者,不予評審;已得獎者,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,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、獎盃或獎狀。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承辦單位無關。
3.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色,違者視同棄權。
4.郵遞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交寄。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以致損害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5.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「高雄市政府」所有;本府依法有重製、宣傳發表、公開展示、媒體刊登報導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銅牌獎以上獎項,每人限得1件;經公佈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,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。各獎項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相關所得稅額。
6.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,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。
7.評選前如遇不可抗拒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8.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本簡章若未盡事宜,承辦單位得隨時解釋、修正之並以最新公告為主。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權利。
9.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人文內涵(40%)、攝影品質(40%)及創意(20%)來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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