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| 參賽作品限本人之創作,不得用他人名字頂替,一次拍攝完成並且要符合攝影主題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請於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個人資料,詳實填寫作品名稱、姓名、地址、聯絡電話等資料,資料不全不列入評選。 |
2. |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,不得於電腦軟體進行數位合成或修改;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、加字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、裝錶等,不收連作。違反者,不予評審;已得獎者,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,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、獎盃或獎狀。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承辦單位無關。 |
3. | 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色,違者視同棄權。 |
4. | 郵遞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交寄。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以致損害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 |
5. |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屬「高雄市政府」所有;本府依法有重製、宣傳發表、公開展示、媒體刊登報導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銅牌獎以上獎項,每人限得1件;經公佈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,若作品未達到評審標準得從缺。各獎項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相關所得稅額。 |
6. |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,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。 |
7. |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拒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 |
8. |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本簡章若未盡事宜,承辦單位得隨時解釋、修正之並以最新公告為主。承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品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權利。 |
9. | 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人文內涵(40%)、攝影品質(40%)及創意(20%)來評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