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岡山區衛生所菸害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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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1-8-26 11:57:13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兒童及少年、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

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,不得吸菸。孕婦亦不得吸菸。      
         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。
*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,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;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

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。任何人不得強迫、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。
*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、點心、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。
*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回收;屆期未回收者,按次連續處罰。


高雄市岡山區衛生所關心您
連繫電話 07-6212015
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26 12:01:24 | 顯示全部樓層

岡山區衛生所宣導

宣導綠色環保產品

鼓勵社區民眾購買【環保標章】產品,以減少對地球環境污染。

也可上網【綠色生活資訊網】點閱
http://greenliving.epa.gov.tw/GreenLife/
 樓主| 發表於 2011-8-26 12:11:15 | 顯示全部樓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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